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23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桥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蔡兴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与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8428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22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另查明,2019年5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9年5月22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9月25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丰思行
审判员易新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