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湘0623破1号之一
2019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随机抽签程序,本院指定岳阳君明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为岳阳君明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的经理晏新宇。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于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