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2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6922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人民币6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华容县华厦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钟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