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290号
原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园6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增收,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江,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十四路466号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