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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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43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思,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八路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72909893X。
法定代表人:姜国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金,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市强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9021380D。
法定代表人:叶挺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霞,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强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