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15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115号
原告: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T78C1X7,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前艾镇新民村胡墙组木桥。
法定代表人:尚前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P7MPC7N,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薛甲村行政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丹阳市前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保瑞
书 记 员 林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