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0623行初19号
原告: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
法定代表人:***,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华芳
人民陪审员卢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