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阳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安,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华容县香溢花城第三期建设工程27#、28#楼实际施工负责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帜秋,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天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8元,减半收取8914元,由***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铁霞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