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34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谋,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花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四清,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滁州国际商城**)**商业**。
法定代表人:余四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37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