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791号
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61989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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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徐秋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冷雪枫
书 记 员 万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