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2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