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2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