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3331号之一
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1幢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