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1幢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NTB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