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满合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满合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183号
原告: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石家河修理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3U3LJ1U。
经营者:陈沛华,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08月0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满合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绿茵新城B栋2层3号和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25TC3Y。
被告:王咸礼,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审理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满合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咸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2.10元,由原告巴州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巫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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