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334号
申请人: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GAJ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23772U。
法定代表人:朱巧琍。
原告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88157.31元。原告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88157.31元。
案件申请费3961元,由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