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24执恢7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GAJ7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德源南路二段105号、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8D878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羊仙坡南路5号1幢5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72********。
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0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0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024执126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工程款101547.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品迭已自动履行、已执行到位的金额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留、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留、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