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241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泰来路542号5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诉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联系到原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大道292号广州逸***名御雅街3号303***给***进行装修装饰工作,***提交了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给到原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房屋物业管理处进行装修备案。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装修款总计60万元,装修期限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份期间。双方达成一致后,***、***开始进场施工,原告先后向***、***转账支付了539600元的装修款,但被告在收到上述装修款后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完成施工进度。经原告核算,被告仅完成了不到四分之一的工程即无故退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支持,法院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名御雅街3号303房,权利人为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21年2月21日,原告向***转账100000元,附言:逸***装修工程款。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转账80000元,附言:逸***装修工程款。2021年3月6日,原告向***转账20000元,附言:逸***装修工程款。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转账11000元,附言:方太厨具款。2021年3月15日,原告向***转账19000元,附言:逸***装修工程款。2021年3月22日,原告向***转账20000元,附言:逸***装修工程款。2021年4月7日,原告向***转账20000元,附言:逸***装修材料款。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附言:逸***材料购买费用。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转账30000元,附言:增城逸***装修费。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附言:逸***装修款。2021年7月4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附言:逸***油漆款。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转账100000元,附言:逸***装修款。2021年8月8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2021年8月9日,原告向***转账2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460000元。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载明:2018年1月30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转账1600元。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转账15000元,天然石订金。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转账15000元。2021年3月3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2021年3月9日,原告向***转账3000元、10000元。2021年7月12日,原告向***转账5000元。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79600元。 审理中,原告另提供如下证据:1、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代简欧设计施工报备图。3、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载明: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委托负责人***负责装修名御雅街3号303房屋事宜。4、照片及视频,拟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完成装修施工即退场。5、微信转账凭证、销售单等,拟证明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重新委托第三方装修,支付装修费用404701元。 ***、***另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拟证明被告员工在刷漆,已经进入收尾阶段。2、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负责人为***,***是该分公司的经理兼施工员。 2022年10月12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交《解除委托代理关系通知书》,载明:从即日起解除与***、***的代理合同。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就涉案房屋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摇珠确定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经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察,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稿)》,载明:对本案所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增城大道292号广州逸***名御雅街3号303房的房屋被告已施工部分的鉴定工程造价为217553.22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鉴定结论包括原告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经本院函询,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答复》,载明:“现场勘验记录为原告现场确定由被告进行施工的项目。我司出具的征询意见稿的鉴定结论为上述项目作出的。”。2023年3月15日,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本案所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增城大道292号广州逸***名御雅街3号303房的房屋被告已施工部分的鉴定工程造价为217553.2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6900元。 审理中,原告**如下内容:1、是***主动找原告装修,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装修。********是财务。2、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报价清单,当时口头约定60万元全包。其中48万元是装修,12万元是空调、家具、厨房厨具、洁具、所有电器。具体的施工内容就是***出具的手机效果图。3、原告2018年1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转账给***的款项是借款,原告当时告知***借款要算在工程款中。4、被告未完工部分,原告已经另行找人施工完毕并入住。5、被告已经施工的部分:一楼大厅的电视背景墙、一楼大厅的地面、所有房间的第一次的粉刷、装修基础铺设的水电、天台钢结构及铺设水泥、三个洗手间墙面的瓷砖、三个房间的地面的瓷砖、天花板的第一次粉刷、厨房墙面的瓷砖、装了4个空调。 ***、*****如下内容:1、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委托关系。***、***是夫妻关系。2、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施工什么,被告就做什么。被告没有见过报价单。3、确认收取原告款项为539600元(包括借款)。4、被告实际施工的材料费、工人工资预计价格为597682.60元。其中木工工资36500元、电工工资18000元、泥工工资22500元、搬运工工资15300元、大理石安装工资24000元、油漆工资13000元。大理石运费3000元、吊车费1600元、水泥沙材料款及墙砖胶26500元、地砖墙瓷砖16200元、木板材料款23000元、五金材料19500元、定制衣柜65000元、定制房间洗手间门大门28000元、空调款20000元、油漆材料4500元。清运垃圾3000元、工具一批15000元、项目管理费30000元,工人住宿费6000元。设计费及施工图一套40000元、脚手架4套租金1200元。购买石料款9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装饰装修工程,各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据此主张由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能否成立。首先,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是受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但原告提交《委托书》是复印件,各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原件予以佐证,同时,因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无法核实***、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行为,或者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整体转包给***进行施工。因此,从举证责任角度出发,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至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将装修款支付给***、***,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接收装修款后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故***、***亦应承担责任。故本院认定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是否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装修款应承担共同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现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报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不能采信的情况,同时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作出书面回复,鉴定基础是基于现场勘查原告确认由被告施工的范围,故本院采纳上述鉴定报告的结论,即被告已施工部分总价值为217553.22元。至于原告已付的工程款,按照双方确认,原告已付539600元(包含借款),原告**借款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但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18年1月30日,原告向***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转账1600元。其中日期无误的为10000元,而日期有误的为1600元,虽然原告**的日期与转账日期有误,但综合原告整个支付工程款的转让日期,2019年的转账仅此一笔,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综合采纳该笔亦为借款,即借款金额为11600元。原告主张该借款已经转换为装修款,但各被告均未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借款部分,因性质未能转化,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就借款部分另行途径解决。故原告已付的装修款为528000元。 原告已付的528000元装修款,原告**双方约定的60万元总装修款组成为48万元是装修费用,12万元是空调、家具、厨房厨具、洁具、所有电器。故本院综合原告付款所附的说明,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转账11000元,附言:方太厨具款。在被告没有证明还有其他的空调、家具等费用的情况下,本院采纳该11000元为厨具费用。另经鉴定机构现场勘查,被告已经安装4台空调。故上述空调费用也是包含在12万元之内的。审核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的评估的项目中是不含厨具和空调的价格,因此,鉴定结论217553.22元应为被告的装修费用而不包含厨具、空调、家电等费用。现经勘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厨具,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中也没有列明厨具项目,故该笔费用不应在528000元中扣减,但4台空调经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原告确认由被告安装,故4台空调价格应在528000元予以扣减,但上述空调并未进行鉴定购买价格等安装费用。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15000元为宜,即总数为513000元。故被告应返还的金额为513000元-217553.22元=295446.78元。 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共同向原告***返还装修工程款295446.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1908元,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92元。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鉴定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1804元,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96元,被告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