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昊亮玻璃有限公司、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3226号 申请人:梧州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长洲区龙新村窝田组塘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790518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贺州市万兴路西侧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8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L6226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梧州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51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梧州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1175419192021000031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511.65元或其他财产价值350511.65元部分(冻结、查封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合计以350511.65元为限额);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