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4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提起上诉后,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