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4388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江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英石村***十三组30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万兴路西侧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贺州市江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贺州市江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江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江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