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1005号
***、四川满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满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川08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满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890.2元,案件受理费41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四川满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30.2元,扣缴执行费132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3)川08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