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原烟台开发区产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广,男,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鲁069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广应履行59078.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彭广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彭广名下有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广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彭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彭广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彭广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