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536号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
负责人: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明。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产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产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39号融科林语小区15号楼302号预抵押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彭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