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303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苹苹,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9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9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15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