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2511号
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2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本刚,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阿布溜溜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0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阿布溜溜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原告山东万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