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吉林省华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100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候玉波,男,住址:山东省兖州市。
被申请人:焦美荣,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候莹莹,女,住址:山东省兖州市。
被申请人:***,男,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①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②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③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④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5月9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四、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