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吴树锋、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683号
原告:吴树锋,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大庆市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系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庭代表人:王亚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军,职务: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系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树锋诉被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树锋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鸿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竹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