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德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106号
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101省道南侧分水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凯德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前进路3557号。
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凯德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铝单板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本金1840429.26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订购内蒙古阿尔山蒙古包工程建设所需的铝单板,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虽如约交货,但铝单板在使用过程中持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2019年7月9日,原告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涉案铝单板进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附着力湿式不合格、沸水煮不合格,涂层树脂体系定性分析非PVDF类氟碳树脂。涉案产品早已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办法,均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吉林凯德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不明确具体,且拒绝提供更详细送达地址,导致送达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