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亨通达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亨通达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亨通达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2021]第06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亨通达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1执2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韩 昊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