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8253号
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101省道南侧分水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芳,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卉,女,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项目经理。
被告: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东蛇山子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石忠博,男,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男,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竟竹,女,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8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光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诗朦
书 记 员  李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