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0)辽1422民初1246号
建昌县金志起重设备租赁处:
本院已受理建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诉建昌县金志起重设备租赁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两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zdqz立案审查表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