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03民调3187号
原告:**,男,住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建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葫芦岛鑫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宁远街道。
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鑫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标准为200,0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波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