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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闯与建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2民初1734号 原告:**闯,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干部,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建昌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6612266728。 负责人:***,系工程处总经理。 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一段(外贸局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闯诉被告建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耿 涛 人民陪审员  赵 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