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2民初1734号
原告:**闯,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干部,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建昌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6612266728。
负责人:***,系工程处总经理。
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一段(外贸局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闯诉被告建昌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耿 涛
人民陪审员 赵 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