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督3号
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56号创智园一期5栋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50T99Y。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博洪,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15号火炬城M3组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301047072000815。
法定代表人:彭虎。
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2日发出(2020)湘0104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长沙新顺昌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支付令书面异议,其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104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87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亦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磊
书记员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