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831号之一
原告: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新闻中心东长治商务大厦C座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32层3222室。
负责人:***。
原告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432330.00及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的违约金137480.94元,并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2.判令二被告承担因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承建“榆钢烧结白灰窑区域环保深度洽理”项目的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严格按约定供应混凝土,认真履行供货义务,但二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在供货期间二被告逾期付款多次,至今仅支付部分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2022年8月10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2330.00及违约金137480.94元,二被告还应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原告因清收货款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都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单方违约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合同签订地点为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政府西侧。之后,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抵账协议书,将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欠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砼款抵付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的租赁款,该协议仍受《兰州**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兰州谨信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由原告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