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70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 申请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406号新闻中心东长治商务大厦C座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GWXJR8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084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46元的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