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6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32层3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娟,女,汉族,1999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审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治市太西街406号新闻中心东长治商务大厦C座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娟,女,汉族,1999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系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上诉人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