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州市外庄路**div>
法定代表人:臧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红,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州悦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项炯
审判员 沈杰
审判员 於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于文
书记员王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