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冯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庄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147031709D。
法定代表人:臧建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洁松
书 记 员  朱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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