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吴执民字第17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世红,浙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康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5)湖吴执民字第17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