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工伤认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行终2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禄林、聂红霞,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石泽润,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原审第三人:邓够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94。
委托代理人: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河区人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邓够良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55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天河区人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依法有权对邓够良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2018年3月24日10时许,邓够良在广州市海珠区*************工地批墙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星艺装饰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海珠区*************的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移春,黄移春后雇请邓够良担任泥工组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邓够良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星艺装饰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由星艺装饰公司承担邓够良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天河区人社局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邓够良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以星艺装饰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星艺装饰公司主张天河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违法。经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天河区人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并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天河区人社局根据邓够良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妥。星艺装饰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星艺装饰公司不服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依法有权进行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市人社局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星艺装饰公司请求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星艺装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其只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认定工伤。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星艺装饰与邓够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外观和实质,缺乏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天河区人社局庭审过程中所提庭审意见可知,本案是以视同工伤来认定工伤的,而在该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中并无体现,足以证明该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二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天河区人社局、市人社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邓够良二审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经查,上诉人星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未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上诉理由亦与其原审主张一致。就被上诉人天河区人社局是否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及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已充分进行了论证说理,其理据充分,本院亦予认同,故二审不再重复援引法律依据并说理。被上诉人天河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处理亦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玮
审判员 余树林
审判员 闵天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