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侗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51号A102房。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
被执行人:广州市侗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路1239号53栋201房(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刘慧琼。
申请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侗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4799元,执行费为492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492元,387元转为执行费,23105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银行存款2349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罗书佳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