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谢伟,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27号丽苑大厦星晖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06107043。
法定代表人:孔坤明。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551号A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532801。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
被告:戴绍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谢伟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戴绍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伟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伟负担。
审 判 长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
人民陪审员  谭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