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7101行初5576号
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51号A102房。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禄林,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聂红霞,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石泽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曲,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焱,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颖怡,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邓够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马倩,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装饰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河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及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星艺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禄林、聂红霞,被告天河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罗曲、曾焱,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曹颖怡,第三人邓够良的委托代理人马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艺装饰公司诉称:2018年6月19日,原告收到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够良于2018年3月24日受到的意外伤害为工伤。2018年7月18日,原告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原告认为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复议维持该决定错误,依法应该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仅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法定条件确认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对事故伤害性质进行定性,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因此,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只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认定工伤。本案中,天河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而直接认定原告与邓够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同时也超过了其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其行为明显超越职权,故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性,市人社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是一家装饰设计、装修工程公司,原告在承接了海珠区**花园**房装修订单后,将此项工程承包给工程监理黄某,并且与其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其中第二项第4点载明,黄某施工队伍需具备由能适应原告工程项目施工的合格六大工种施工队伍,并按原告的要求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必须持证上岗,购买意外险上岗,否则后果自负。第一项第8点载明,如有需要,原告应负责协调黄某同业主、设计师、工人等方面之间的关系。综上,本案的装修工程已经由原告发包给工程监理黄某,并由其自行聘请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装修,原告仅仅负责帮助黄某协调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代其发放工人按劳所得的劳务款项。其次,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将装修工程承包给黄某,而邓够良是黄某自行雇请的工人,负责装修工程的水泥项目,实际是按照黄某的指示工作,接收黄某的管理,按工程完成平方数领取报酬,实际是黄某与邓够良之间的雇佣关系,原告与邓够良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与邓够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缺乏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天河区人社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错误。市人社局维持上述决定是错误的。综上,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1、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撤销市人社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天河区人社局辩称:2018年4月20日,邓够良向我局提交有关其本人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材料称:邓够良于2018年3月24日早上10点左右,在星艺装饰公司承接的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号房为业主做室内装修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当时业主听说其摔下来,马上联系就近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后邓够良与妻子步行至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要求入院手术治疗。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星艺装饰公司是2010年11月4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51号A102房,法定代表人余批生。星艺装饰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的装修工程,后又与黄某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某,黄某名下未成立任何企业组织,以自然人身份招聘邓够良进入上述工程做工。2018年3月24日10时许,邓够良在上述工地做工时不慎摔伤,后进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我局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星艺装饰公司认为其与邓够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且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此说法,我局不予认可。星艺装饰公司与黄某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将涉案工程承包给自然人黄某,黄某招聘邓够良在涉案工地工作并受伤的事实已经星艺装饰公司、黄某、邓够良三方确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年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星艺装饰公司因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自然人黄某,应对黄某聘请的邓够良在转包项目中因工作受伤一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不以星艺装饰公司与邓够良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第二,我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星艺装饰公司发出举证告知书,听取了星艺装饰公司的答复意见,充分保障了星艺装饰公司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对该案的关键证人黄某、星艺装饰公司的委托人张结林和受伤职工邓够良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够良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并依法于2018年6月27日送达邓够良和星艺装饰公司。综上,我局对邓够良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星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星艺装饰公司不服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8年7月13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于同年9月10日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我局在收到星艺装饰公司申请复议的材料后,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经初步审查后于2018年7月18日向星艺装饰公司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向天河区人社局发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天河区人社局于2018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答复。我局经审理后认为: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管理权限,应予以维持;星艺装饰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我局不予采信。因此,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于2018年9月12日邮寄送达星艺装饰公司,2018年9月14日直接送达天河区人社局。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求予以维持,驳回星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邓够良述称:我方同意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我方与星艺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我方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请求驳回星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星艺装饰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的装修工程,2018年1月11日,星艺装饰公司与自然人黄某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某,后黄某雇请邓够良担任该工程的泥工组长。2018年3月24日10时许,邓够良在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工地批墙过程中不慎摔下,后前往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2018年4月20日,邓够良向天河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了星艺装饰公司装修出入证、工作证、施工人员出入证、星艺装饰公司颁发给邓够良的荣誉证书,以及星艺装饰公司给邓够良的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材料。天河区人社局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向星艺装饰公司作出举证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至星艺装饰公司。星艺装饰公司提出答复意见并举证,称其与邓够良未签订劳动合同,邓够良系黄某雇请的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后天河区人社局向邓够良及星艺装饰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张某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邓够良称,其工资是由星艺装饰公司发放,按工程量计算工资,项目结束后,由项目经理核算;黄某是星艺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星艺装饰公司常安排人到工地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对于工人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且每年会召开员工会议,还会发放物资等。张某林称黄某是星艺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邓够良曾被该公司评为优秀工人。2018年6月19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星艺装饰公司承包的海珠区**花园**房装饰工程项目的劳动者邓够良,于2018年3月24日10时许,在海珠区**花园**号房内施工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受伤,经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于2018年6月27日直接送达邓够良及星艺装饰公司。星艺装饰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后天河区人社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18年9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天河区人社局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8年9月12日邮寄送达星艺装饰公司。现星艺装饰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装修出入证、工作证、施工人员出入证、佳信花园管理处照片、荣誉证书、投诉书、现场照片、银行转账流水、病历资料、举证告知书、答复意见书、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授权委托材料、黄某说明、借据、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黄某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各文书送达情况,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收件回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文书送达情况,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天河区人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依法有权对邓够良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2018年3月24日10时许,邓够良在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工地批墙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星艺装饰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的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某,黄某后雇请邓够良担任泥工组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邓够良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星艺装饰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由星艺装饰公司承担邓够良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天河区人社局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邓够良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以星艺装饰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星艺装饰公司主张天河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违法。经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天河区人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并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天河区人社局根据邓够良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妥。星艺装饰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星艺装饰公司不服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依法有权进行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市人社局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星艺装饰公司请求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8】0068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
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昊
书记员黄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