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1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C3-8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532801。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海大道2221号海王大厦A、B座裙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526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艺深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粤0305民初20540号民事判决,改判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工程款43113元(42000元+57000元+77000元+165000元-165000元)、房屋租金165000元以及***为维权实际支出的费用;二、改判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11月3日,***与星艺深圳分公司签订《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室,总面积为175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和部分包料,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总价款为139786元。合同约定,乙方(星艺深圳分公司)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乙方应当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并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乙当妥善保护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具**以及工程成品。在星艺深圳分公司在装修期间,***的卫生间内原有的两个坐便水箱不知去向,每个价值8千余元,星艺深圳分公司没有履行好妥善保管义务。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打拆、水布管、电布线完工,木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的30%;泥工、木工完工,油灰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依约于2016年11月3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2000元。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完成打拆、水布管、电布线后主张按图施工增加了工程量,要求***支付第二期工程款57000元。但星艺深圳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施工的内容,星艺深圳分公司在餐厅及玄关的隔墙处新砌的隔墙与原有隔墙的厚度不一致,只有原有隔墙厚度的一半,对此星艺深圳分公司亦予以确认。***为尽快结束装修,遂按星艺深圳分公司要求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57000元。2016年12月14日星艺深圳分公司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将过道储物柜更改为衣柜,将餐厅垂直走向的天花及地面瓷砖改为凹凸结构,并在泥工、木工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28日要求***支付第三期工程款57750元。在***拒绝星艺深圳分公司的无理要求后,星艺深圳分公司擅自停工至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5日,星艺深圳分公司向***发出合同终止函,并于当日将施工工具撤离施工现场。星艺深圳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单方面终止合同,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就在微信上回复“好”,但没有放弃追究星艺深圳分公司因违约对***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对此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后***于2017年4月2日找到深圳市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星艺深圳分公司未完成部分的装修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竣工。***向深圳市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77000元。星艺深圳分公司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并以停工为要挟强制增加施工价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违约行为给***造成巨大损失。星艺公司是星艺深圳分公司的总公司,故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一、星艺深圳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整个装修工程的90%,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实际上仅支付了60%的工程款,大约11万元。星艺深圳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星艺深圳分公司已完成了工程的90%以上,只有地砖填缝、灯具安装、墙面喷漆以及柜未安装完成,对此双方在一审时均已确认。星艺深圳分公司签合同时并没有***所称的违约情形,也不存在违约。二、***提出的墙体过薄,影响地面、天花走向等违约情形,实际上并不存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图纸的变更均经过***确认,且在墙体完成后***还进行了现场查看,***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关于天花,相关变更图纸均经过***妻子的确认。三、双方的合同实际上于2017年3月9日已协商解除,星艺深圳分公司并没有要求***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的工程款,后续的收尾工程(地砖填缝、灯具安装、墙面喷漆、柜安装工程)由***自行委托他人完成,不存在***主张赔偿的事实基础。四、关于施工场所、座便器的问题。星艺深圳分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并没有处置***提及的两个座便器,***也没有证据证明每个座便器价值8000元。一审时***没有提出两个座便器的赔偿问题。实际上废旧的座便器也没有相关的价值,一般作为废物扔掉。***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多支出的工程款36214元;二、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房屋租金165000元[30000元/月×5.5月(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三、星艺公司、星艺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为维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3日,***(发包方、甲方)与星艺深圳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花园×栋×**×室;承包方式为包工和部分包料;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工程质量为优良;合同价款为139786元(其中水电工程及柜类工程按完工后实际工程量计算);甲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类申请、批件等手续;如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古木、绿地等不受损坏;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施工中涉及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出意见,甲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或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乙方应当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乙方在施工中应当妥善保护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具、**以及工程成品;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款的30%;打拆、水布管、电布线完工,木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的30%(合同款加水电交至60%);泥工、木工基本完工,油灰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补充条款:1、本工程如另有增减项目,***乙双方签字认可后方能施工;2、本工程已报工程数量的总额按优惠价139786元计算,本工程水电工程要求横平竖直走向,水路工程有回水,预算表“灯具安装”,如甲方自行安装则最后价格应减少此项安装费用;3、本工程设计师应陪同甲方采购主材服务,如甲方采购主材,供应商不安装,乙方应负责提供;及其他内容。同日,***签署工程报价表。2016年11月3日,***向星艺深圳分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1000元,2016年12月5日,***向星艺深圳分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57000元。一审庭审中,***与星艺深圳分公司确认:2016年11月5日,星艺深圳分公司入场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工程量变更为水电工程、柜类工程不再单独计价,而是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总价款随之由139786元变更为165000元。经查,***与星艺深圳分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0日,星艺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施工图需要***签字,***要求将图纸快递至吉林长春。2016年11月25日,***与星艺深圳分公司确认按现工程总价165000元计算,第二期工程款应支付57000元。星艺深圳分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12月4日第一次将施工图纸提供给了***,***后称丢失了图纸,故星艺深圳分公司又给了***同样的一份图纸,***于2016年12月11日将标注后的图纸寄回给星艺深圳分公司,在该图纸中,***变更了相关的内容。***确认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将图纸邮寄给***,但***未收到,后星艺深圳分公司重新邮寄,***标注后于2016年12月11日寄回。2016年12月28日,星艺深圳分公司向***发出《请款函》,要求***支付第三期工程款57750元(165000×35%)。***当庭表示对第三期工程款的金额57750元没有异议,但主张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并且第二期工程也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进行施工,所以第三期工程款不应支付。星艺深圳分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泥工、木工基本完工、油灰工进场前,***应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星艺深圳分公司的油灰工于2016年12月14日进场施工,2016年12月16日木工基本完工,2016年12月28日泥工基本完工,已经达到合同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为支持其主张,星艺深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施工日志,以证明2016年11月24日水电已经验收合格,2016年12月14日扇灰工人提前进场施工,2016年12月29日天花基本完工。一审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星艺深圳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施工的内容为餐厅与玄关的隔墙,***称星艺深圳分公司在原有隔墙的基础上新砌的隔墙与原有隔墙30厘米的厚度不一致,只有原有隔墙厚度的一半即15厘米。星艺深圳分公司确认新砌隔墙的厚度只有原有隔墙厚度的一半,但称其如此施工是按照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确定的施工方案,当时的方案就是明确新砌的墙厚度为原隔墙的一半,这样设计的原因是为了增加实用空间。经查,***在星艺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中上述墙体部分批注:厚度砌薄了,影响天花,砌成同厚度。另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14日,***提出“过道不是衣柜,是储物柜,我很疑问当初交代给你的事情为什么在图纸上等等都变了呢”,星艺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嗯,我承认我也有过失,房间衣柜就按施工图做的,过道的图纸我再调整下里面的格局再发您”。随后双方就柜子的方案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沟通,***称“当时没看到施工图纸,也想不到天花会成这样,你也没说天花会缺个角”并就此提出异议。此后星艺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询问***“餐厅墙面是否需要**,**所产生的所有的费用由您自己承担,卫生间增加墙体的费用是否同意”,***回复称“应你们承担”,星艺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卫生间的事情**都在群里和你说得很清楚了,餐厅的墙体,也在现场和你说过也讨论过,现在又要改,费用当然得你自己承担”。双方确认,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18日停工。星艺深圳分公司称,2017年2月19日,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泥工收尾完工后付款,星艺深圳分公司安排工人恢复施工,至2017年2月28日泥工完工,达到协商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仍不付款,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也在微信中回复表示同意。***当庭认可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恢复施工,但主张此后系星艺深圳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庭明确其拒绝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系因为星艺深圳分公司未按照要求的厚度进行墙体施工,且第三期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量(泥工、木工)未完工。星艺深圳分公司主张其停工系因***拒绝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且2017年2月28日星艺深圳分公司再次要求***付款,当时泥工已经完工,而***仍然拒绝。***称当时仍有小部分墙体地面结合处的小块砖没有完全贴完。2017年3月15日,星艺深圳分公司作出《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同意终止涉诉室内装修合同,星艺深圳分公司同意在2017年3月15日下午6点前将施工工具撤离施工现场,***需配合办理退缴装修押金及出入证押金,合同终止后星艺深圳分公司不承担后期的维修等服务。星艺深圳分公司将协议单方盖章后以微信方式发送给***,并要求***确认,***回复称“好”。星艺深圳分公司又表示“因现在是咱们口头协议,到时候要退装修押金时,麻烦通知下**,我会打印好两份让**带过去给您签字,咱们双方存档”,***再次回复称“好”。星艺深圳分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表、施工人员工资领款单,以证明其完成了涉诉工程的大部分施工工作,工程结算金为149904元,远高于***已付的工程款。***提交了两份收据,主张其于2017年4月2日找到深圳市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实施星艺深圳分公司未完成的装修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竣工,***另行支付工程款77000元。一审庭审中,***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为其已付的工程款176000元(包含支付给后续工程队的工程款77000元)减去合同约定价款13978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星艺深圳分公司对于星艺深圳分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所对应的工程项目没有争议,***亦已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双方均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工程量变更为水电工程、柜类工程不再单独计价,而是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总价款随之由139786元变更为165000元,且双方在微信往来过程中确认第二期工程款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总价款计算为57000元。后双方因发生争议,***拒绝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星艺深圳分公司因而停工。后经双方沟通,星艺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2月恢复施工。关于***主张的星艺深圳分公司新砌的餐厅与玄关的隔墙与原有隔墙的厚度不一致的问题。星艺深圳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图纸邮寄给***进行确认,***对图纸进行批注后将图纸寄回给***,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图纸中的上述墙体部分批注:厚度砌薄了,影响天花,砌成同厚度。虽然星艺深圳分公司称原有方案就是新旧墙体厚度不一,也解释了不一致的用意为增加实用空间,但既然星艺深圳分公司要求***对图纸进行确认,***作出批注意见并无不妥,星艺深圳分公司应按照***的要求施工。星艺深圳分公司施工的上述墙体虽与***要求的存在差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确未因此而不再履行合同。***另称第三期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量(泥工、木工)未完工、星艺深圳分公司拖延工期,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考虑到星艺深圳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墙体厚度、星艺深圳分公司自认存在过失的过道柜子问题等未按照***要求施工的情况,故***在与星艺深圳分公司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支付后续工程款,属事出有因。而星艺深圳分公司在此情况下停工,也系在双方对于所产生的争议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而为。在星艺深圳分公司恢复施工后,双方争议仍未能解决。而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3月15日,星艺深圳分公司作出《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同意终止涉诉室内装修合同”,并将该协议发送给***,***确认并回复称“好”。星艺深圳分公司表示之后将协议打印出来带给***签字,***再次回复称“好”。可见,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主***深圳分公司单方解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与星艺深圳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变更了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按照双方的变更合意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仍按照变更前的合同总价来提出主张,缺乏理据。***另行将后续工程承包给案外第三人,是在双方就施工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之后,并非星艺深圳分公司不履行合同所致,故***请求星艺深圳分公司赔偿多支出的工程款36214元、房屋租金165000元,并请求星艺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22元,由***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所对应的工程项目没有争议,***亦已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工程量变更为水电工程、柜类工程不再单独计价,而是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总价款随之由139786元变更为165000元,且双方在微信往来过程中确认第二期工程款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总价款计算为57000元,故施工款的增加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星艺深圳分公司存在施工与设计方案不一致的地方,即餐厅与玄关的隔墙与原有隔墙的厚度不一致的问题和过道柜子问题,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主***深圳分公司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并以停工要挟增加施工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主张的租金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也未提交维权的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诉求,亦不予支持。 ***主张的损失是涉案合同总金额与***另行委托公司进行后续装修的差价,但***未提交后续装修的合同、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无法核实后续装修工程是否与涉案合同一致,故***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麦**(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