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2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3层会所3206。
法定代表人:李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瑞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菲,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鸿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润鸿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瑞驰公司没有按照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提供符合数量的、适格的产品,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完成交付义务。1.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表格中,云平台管理软件36个节点,瑞驰公司提交证据中2020年6月10日和广西QQ记录中(2021年8月26日证据第3页第一张图第一行),广西方说“存储我们这边目前统计是8245T,30台计算节点”“30台计算里面,现在坏了4台,目前只有26台在运行”说明:交付数量不够,坏了没有及时维护修理。2.瑞驰公司提供的虚拟化相关产品,均可在网上开源下载,没有技术含量,其真正有价值的部分是对于客户的定制开发,以及高可用等高级功能,而瑞驰公司始终不能达到广西客户要求的“高可用、超融合、傻瓜化”等性能标准。因为当初平台验收能够通过,是瑞驰公司无力解决上述问题,最后只有鹏润鸿途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紫云产品和部分自有技术暂时替补过关的。之后一段时间其软件完善空间有限,广西客户多次向鹏润鸿途公司主张要更换软件。3.诉讼中,瑞驰公司提供的广西客户出具的《回访函》,真实性有待考证,征求广西客户意见后,他们也愿意配合法院对涉案产品性能进行技术鉴定,为此鹏润鸿途公司也在一审中提交鉴定申请,却没有被法院采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鹏润鸿途公司迟迟没有支付瑞驰公司剩余合同货款。广西广播电视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平台验收通过并不能直接证明瑞驰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二、原审法院对鹏润鸿途公司已付的98万元货款性质认定错误。根据鹏润鸿途公司会计凭证,鹏润鸿途公司已经向瑞驰公司支付涉案的98万元货款。假设鹏润鸿途公司主张返还98万元货款的反诉请求不被支持,原审法院也应当在本诉中对该笔款项予以扣减。截止2018年11月28日,鹏润鸿途公司已经分五次向瑞驰公司共支付98万元货款。分别是:1.2018年2月28日汇款18万,见鹏润公司2018年6月67#凭证,广西IPTV项目;2.2018年8月20日汇款20万,见鹏润公司2018年8月43#凭证,广西IPTV项目;3.2018年9月20日汇款20万,见鹏润公司2018年9月47#凭证,广西IPTV项目;4.2018年10月23日汇款20万,见鹏润公司2018年10月47#凭证,广西IPTV项目;5.2018年11月28日汇款20万,见鹏润公司2018年11月77#凭证。三、瑞驰公司违背商业诚信,多次以”让平台运维系统瘫痪”要挟,强迫广西客户接受自己不合格的服务,这种行为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应得到法律袒护。《产品销售合同》第八条“售后服务”第二款中有“三年质保期”的约定,而瑞驰公司一直以掌握广西客户运维平台核心要素为由,要挟广西客户提早半年,即于2020年5月26日又自行与其签订一年运维服务。四、原审法院无视瑞驰公司违约、不能向广西客户提供适格产品的违约行为,驳回鹏润鸿途公司在反诉中向瑞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显失法律的公平、公正。由于瑞驰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性能不过关,又做不出有效改进,导致鹏润鸿途公司为维持广西客户平台正常运行,期间付出额外的大量人力财力:2018年3月外购运维26万元;2020年6月支付南宁信通项目19.8万元。
瑞驰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鹏润鸿途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瑞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合同款1625370元及利息(以16253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7987元;3、判令鹏润鸿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鹏润鸿途公司向本案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要求瑞驰公司退还全部货款980000元;2、要求瑞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要求瑞驰公司赔偿损失458000元;4、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瑞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鹏润鸿途公司2016年12月中标广西IPTV监管平台采购项目的A分标,采购预算价20685970元。为完成上述项目,2016年12月21日,鹏润鸿途公司作为买方(甲方)与瑞驰公司作为卖方(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云存储软件8435TB、云平台管理软件及服务36节点、服务(安装实施服务、3年技术支持服务、3年远程维护服务、3年巡检服务、培训服务);总价款2179870元;付款要求:第一期付款:乙方完成8个云计算节点,45个分布储存节点的安装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552520元;第二期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期外所有节点和储存的安装后,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尾款1627350元;合同签订后且在2016年12月25日前,由供方提供合同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设备验收要求:正确完成存储系统软件安装、部署,存储系统容量空间配置和挂载正常,业务系统正常的访问存储系统空间,若需方公司要求供方加装软件则由需方公司提供合法的软件交由供方安装,若存在版权纠纷,供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甲方每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逾期支付的款项为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货款10%;乙方在本项目最终用户验收完成后提供3年免费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乙方除了要提供合同正文中描述的服务外,还要提供系统BUG修复、软件升级、系统故障处理、存储管理软件关键页面修改、系统保障预案等服务。
2016年12月21日,瑞驰公司向鹏润鸿途公司开具总金额217987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1月27日,监测中心出具《广西IPTV监管平台项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项目完成了对广西14个地市IPTV监管云架构、中心监管平台、二级(省级)播控监管平台的搭建,具备了相应数据的采集、解析、入库及展现等功能;经第三方机构评测,各项功能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项目组所提供的文档材料完成,符合验收要求,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建议项目在人际交互性、报表展示方面需进一步优化。2020年5月26日,监测中心作为采购人与瑞驰公司签订《合同书》,向其采购后续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起一年。庭审中,瑞驰公司称提前半年签约延保服务是因为监测中心拨款已到位必须马上签订合同。
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11月28日,鹏润鸿途公司向瑞驰公司共计付款1080000元。除本案广西IPTV监管平台项目外,鹏润鸿途公司还与瑞驰公司另合作有广西村村通、南昌文广新检测、安徽应急广播、安徽IPTV4个项目,另4个项目合同金额共计525500元,4个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应付款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25日、2017年4月3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9日。鹏润鸿途公司付款方式均为银行转账,每笔转账未备注具体付款项目。鹏润鸿途公司称,根据自己的财务记账1080000元中有980000元都是支付本案广西IPTV项目,另有100000元是支付广西村村通项目,其余3个项目双方存在纠纷所以没有支付货款,所有项目都没有单独验收亦没有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2018年3月12日,鹏润鸿途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南宁市博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检测监管总平台运维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目标为广播影视及网络媒体检测监管总平台运维服务,合同总价260000元。2018年5月18日,鹏润鸿途公司中标检测中心委托的广播电视监听监看系统个扩容项目,2020年6月12日,鹏润鸿途公司与南宁市通信科技器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华为交换机3台,总金额19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瑞驰公司和鹏润鸿途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瑞驰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鹏润鸿途公司就本案合同已付款金额。关于争议焦点一:鹏润鸿途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验收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根据采购产品实际使用方检测中心出具的验收意见,涉案产品已经验收合格,故瑞驰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鹏润鸿途公司关于瑞驰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符合约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鹏润鸿途公司分数笔向瑞驰公司清偿债务,支付时未明示每笔款项具体偿还何笔债务,应当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冲抵。其余4个项目应付款日期均早于广西IPTV项目,瑞驰公司将鹏润鸿途公司支付的款项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抵扣并无不当。鹏润鸿途公司虽主张其他项目存在争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若双方对其余4个项目存在争议可另诉解决。综上所述,瑞驰公司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瑞驰公司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鹏润鸿途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鹏润鸿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瑞驰公司货款1625370元;二、鹏润鸿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瑞驰公司违约金217987元;三、驳回瑞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鹏润鸿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瑞驰公司提交安徽应急广播及安徽IPTV项目2017年巡检报告,证明双方合作项目中第三和第四项目,约定应该在瑞驰公司的产品经验收之后付款,瑞驰公司在2017年8月完成了项目,2017年9月就正式上线运行了,虽然鹏润公司没有进行验收,但项目完工的事实以及上线运行的记录可以证明已经使用,鹏润鸿途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鹏润鸿途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于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不认可。鹏润鸿途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期间,鹏润鸿途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及司法鉴定申请,要求请向最终用户广西广播电视监测中心调查核实关于瑞驰公司的软件产品在广西IPTV监测平台的基础云平台部分使用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状况,并对对瑞驰公司提供给广西广播监测中心的瑞驰软件产品在广西IPTV监管平台的基础云平台部分使用的运行状况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鹏润鸿途公司上述调查取证申请及司法鉴定申请事项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审理案件,本院对此均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瑞驰公司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案涉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鹏润鸿途公司上诉主张,瑞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数量、适格的产品,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完成交付义务,给鹏润鸿途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鹏润鸿途公司已经支付了98万元货款,一审法院事实查明存在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鹏润鸿途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验收义务,诉争产品实际使用方检测中心亦出具验收意见显示涉案产品已经验收合格,且2020年5月26日检测中心作为采购人与瑞驰公司签订《合同书》采购了后续维保服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瑞驰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鹏润鸿途公司虽上诉主张瑞驰公司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检测中心要求构成违约,并因此给鹏润鸿途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因鹏润鸿途公司该上诉意见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鹏润鸿途公司未能对此做成合理性解释,亦未能就其相关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上述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已付款情况,鹏润鸿途公司虽上诉称其已付款金额应为98万元,但因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金额均系针对案涉合同,其亦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付款时间、双方之间合同履行情况、瑞驰公司诉讼请求等事实,认定的鹏润鸿途公司针对本案所涉项目已付款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鹏润鸿途公司关于其已付98万元均系针对案涉合同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若双方针对其他合同尚存争议,可另行予以解决。综上,一审法院对于瑞驰公司要求鹏润鸿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所核算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鹏润鸿途公司关于瑞驰公司违反合同义务给其造成损失,鹏润鸿途公司已付货款应在本案中扣除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 132元,由北京鹏润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陈文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欣欣
法 官 助 理   高 莹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