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普德利生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普德利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韩光奥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4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普德利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韩光奥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石吉。
申请执行人长沙普德利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韩光奥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658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7年8月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747.47元;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3232元、保全费1447.37元、公告费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81.12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401.75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4679.37元(含应追缴案件受理费3232元、保全费1447.37元),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黎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