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1358-1号
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簸箕***开发有限公司1幢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鲁1422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18年7月6日对被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存款1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