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1358号
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19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交纳保证金38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元。
案件申请费21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