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1628XT。
法定代表人:鲍秀勇。
委托代理人:缪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昌丽,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I组团4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7341273B。
法定代表人:玉明钟。
本院在执行***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货款431132.8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7729元、公告费260元和执行费6487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其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才
审 判 员 潘雪明
审 判 员 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 发
书 记 员 莫淑丽